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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》罰款處罰辦法
日期:2007-08-08 來源:北京市人民政府 作者:中國風景園林網(wǎng) 我要評論()
【標 題】《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》罰款處罰辦法 【文 號】市政府令[2002]95號 【頒布單位】北京市人民政府 【頒布日期】 【實施日期】 ( 第一條 根據(jù)《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的規(guī)定,制定本辦法。 第二條 違反《條例》第十五條規(guī)定,閑置可以綠化的空地兩年以上的,按照應當綠化的空地面積,處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,并限期完成綠化工程。 第三條 違反《條例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(guī)定,建設工程竣工后,施工單位或者建設單位在30日內(nèi),未將綠化用地范圍內(nèi)的臨時設施拆除,未將綠化用地清理干凈的,責令改正,并處每日每平方米5角的罰款。 第四條 對違反《條例》第二十二條規(guī)定,擅自砍伐、移植以及其他損害古樹名木行為的罰款,按照《北京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條例》執(zhí)行。 第五條 對違反《條例》第二十七條規(guī)定,未按照規(guī)定期限將代征綠地交給城市綠化專業(yè)部門的,責令限期交出,并處每日每平方米5角的罰款。 第六條 違反《條例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責令賠償損失、補種樹木,并處損失費2至5倍的罰款,對直接責任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: (一)未經(jīng)批準擅自砍伐樹木的; (二)駕駛車輛或者從事其他作業(yè)撞傷、撞倒樹木及其他嚴重損壞城市綠化和綠化設施的。 第七條 違反《條例》第二十三條規(guī)定,擅自移植樹木的,由城市綠化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。 第八條 違反《條例》有下列第(一)、(二)、(三)項行為之一的,責令改正、恢復原狀、賠償損失,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;有下列第(四)、(五)、(六)項行為之一的,責令賠償損失,并處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: (一)就樹蓋房或者圍圈樹木的; (二)在綠地或者道路兩側綠籬內(nèi)設置營業(yè)攤位的; (三)在草坪或者花壇內(nèi)堆物堆料的; (四)在綠地內(nèi)亂倒亂扔廢棄物的; (五)損壞草坪、花壇和綠籬的; (六)釘拴刻劃樹木、攀折花木的。 第九條 違反《條例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除按照《條例》規(guī)定作出其他處理外,對責任者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: (一)在綠地內(nèi)傾倒、排放污水、污物等,嚴重污染綠地的; (二)擅自改變綠地使用性質、擅自臨時占用綠地的。 在綠地內(nèi)傾倒垃圾、渣土的,責令限期清除干凈、恢復綠地原狀,并按照影響綠地的面積,處每平方米20元的罰款。 第十條 園林樹木賠償標準由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。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 附件:園林樹木賠償標準表 中國風景園林網(wǎng)獨家稿件聲明:該作品(文字、圖片、圖表、音頻、視頻)特供中國風景園林網(wǎng)使用,未經(jīng)授權,任何媒體和個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載。 相關新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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