評論:城市更新千萬不能像在城里“開礦”
從上世紀80年代初到2000年,可以算是“拆遷條例”時代。按照1991年發(fā)布的《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》,“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拆遷房屋”,只要經(jīng)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,領一張房屋拆遷許可證,就可以在他人的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都沒有注銷的情況下,去拆別人的房子,談判不成,可以動用強制手段。
拆遷條例時代的特征是:償還歷史欠債(文革十年未搞建設),重點為公共設施,注重建設效率,法制尚不健全,忽視對私人物權的保護。
拆遷條例時代之初,大部分項目具有改造城市功能、改善居民居住條件、建設公共福利的因素,且私人不動產(chǎn)數(shù)量很少,所以總的來說是受歡迎的。當時對拆遷戶的補償,以安置為主,即滿足居住條件即可。但到了后期,拆遷開始面對私人不動產(chǎn),拆遷后的開發(fā)有巨大商業(yè)利益,所以造成矛盾沖突日益尖銳,血拆事件時有所聞。
2007年物權法實施,標志著一個新時代的開始。物權法時代,強調(diào)的是對財產(chǎn)權利的保護,對財產(chǎn)秩序的維持。物權法規(guī)定了建設用地使用權是用益物權,作為可以流轉的不動產(chǎn)權利,可以對抗所有權人,特別規(guī)定了住宅用地的使用權到期自動續(xù)期。這就意味著,雖然城市土地國有,但住宅的所有權人,享有可以不受使用期限約束的土地權利。此時拆遷單位面對的,已經(jīng)不是拆遷戶,而是權利人,這是一個重大的不同。
2011年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》公布,拆遷條例被廢止,但拆遷條例時代的許多觀念與做法,并沒有壽終正寢。許多人帶著拆遷條例時代的觀念進入物權法時代,還認為城市的土地都是政府可以支配的,把城市更新作為拆遷的2.0版,這是城市更新政策抵觸法律、脫離實際的重要原因。
眼下,一些地方正在大力推動“舊改”,其動機在我看來并不都是解決房屋老舊、改善城市配套。比如深圳這座城市很年輕,房屋并不老舊,而真正老舊危險的房屋,若沒有商業(yè)價值,也不會納入城市更新的視線。2013年1月至9月,深圳市通過城市更新供地56.5公頃,占全市供地總量91%;同期城市更新投資額257.2億元,占房地產(chǎn)投資比重的42.1%,就已經(jīng)說明了問題。
可見,一些地方的“舊改”另有動機,這個動機即挖掘城市土地潛力,彌補政府的土地收入,保持房地產(chǎn)開發(fā)帶來的GDP。除此之外,建設面子工程也是動機之一,比如第26屆世界大學生夏季運動會前,深圳市政府部署的“穿衣戴帽工程”。
?。ㄗ髡呦等f科集團首席律師)
編輯:ljing
相關閱讀
以五大發(fā)展理念指導系統(tǒng)推進城市更新
19日,《城鎮(zhèn)創(chuàng)新發(fā)展報告(2018)》(下稱《報告》)在北京發(fā)布?!秷蟾妗氛J為, 當前及今后一段時期,城市更新面臨配套政策、機制和模式不健全等挑戰(zhàn),各地應以【詳細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