綠大地虛假陳述索賠案庭審直擊 公司當庭拒絕調解
備受資本市場和投資者關注的綠大地虛假陳述索賠案,在此前的一段時間里,已經在昆明中院陸續(xù)開庭審理。經歷過一波三折的起訴過程后,投資者將迎來綠大地公司怎樣的索賠態(tài)度?《投資快報》記者從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臧小麗律師處獲悉,由其代理的原告股民許某提起的索賠訴訟近日開庭,被告綠大地公司認為何學葵是案件責任人,最終應該由她來承但賠償,并當庭拒絕調解。
綠大地:何學葵是責任人
據悉,此次庭審原告與被告雙方均未現(xiàn)身,由代理人出庭。原告股民要求綠大地公司賠償因虛假陳述造成的損失2.3萬元及案件全部訴訟費用。被告方認為綠大地虛假陳述揭露日只有一個即是2010年3月18日,該日為綠大地虛假陳述首次、公開被揭露,符合揭露日的標準,不認可原告主張的兩個揭露日的觀點。綠大地方代理人稱,本案的責任人是何學葵,最終應該由何學葵來承擔責任。對于原告要求賠償?shù)牡目捶ǎ桓娲砣宋疵鞔_表示,只稱會“尊重法院的判決。”
綠大地公司認為,從刑事判決書和證監(jiān)會處罰文件來看,何學葵、蔣凱西為虛假陳述行為人,應為本案直接責任人,聯(lián)合證券在綠大地欺詐發(fā)行上市時未盡勤勉責任,未發(fā)現(xiàn)綠大地造假,也應該為本案責任人。
代理律師:上市公司對股民損失必須承擔責任
對于這一觀點,民代理律師臧小麗認為被告在推卸責任,并認為綠大地是違法行為的實施主體和受罰主體,無法逃脫民事賠償責任。
臧小麗表示,綠大地案以公司名義進行欺詐上市以及上市后的信息披露違規(guī),被股民列為被告。根據《最高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(fā)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(guī)定》對虛假陳述案件的賠償主體和歸責原則規(guī)定的很明確,第21條:“發(fā)起人、發(fā)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對其虛假陳述給投資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。”綠大地作為股票發(fā)行人、上市公司,對股民損失是必須要承擔責任的。
原告許某在2010.3.12以平均每股27.4元的價格買入綠大地股票7900股,但隨后時隔不到一周,綠大地就宣布遭立案調查,調查公告當天股價下跌4.73%,第二天又下跌3.44%,短短兩天股價下跌超過8%,到4月底綠大地的股價與原告購買時相比下跌超過15%。股民許某是在對綠大地存在信息披露有假不知情的情況下以27.4元的高價買入綠大地股票的。股民許某是典型的虛假陳述受害者。原告的損失計算只依法主張了2.3萬余元,是嚴格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釋計算出來的。在本案中,綠大地也認可原告確定的揭露日、基準日這些日期,說明股民許某符合綠大地認可的賠償條件的,所以綠大地應該承擔賠償責任。
調解未達成法庭將擇日宣判
藏律師表示,欺詐發(fā)行遠比信息披露違規(guī)情節(jié)惡劣,如果單單以信息披露違規(guī)立案調查之日為揭露日,將使絕大部多數(shù)受損股民不能獲賠,違背了虛假陳述案件保護投資者的本意。“今天庭審案件的結果意義重大,關系到同類性質的像原告許某這樣的成千上萬的綠大地股民,甚至關系到證券市場上虛假陳述違法成本究竟有多高、投資者保護能不能從司法得到真正實現(xiàn)這些根本性問題。希望人民法院能夠做出一個符合法律本意、經得起時間考驗的公正判決來。”
庭審最后,審判長詢問各方意見,被告公司不同意調解,表示調解要以何學葵最終同意賠付為前提,而原告股民方表示堅持訴訟請求。據悉,法庭宣布將擇日宣判。
編輯:zhaox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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